中国曲艺网
万隆证券网
中银国际基金网
网站地图
枣庄传媒网 > 首页 > 皇冠登3首页入口 >

皇冠登3首页入口官方网页版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开幕式传递的新信息

2023-12-01   来源:皇冠登3首页入口

分享:

        皇冠登3首页入口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记者罗沙 徐硙)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10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与已经实施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了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躲在暗处,发一个帖子神不知鬼不觉,被侵权人想起诉的时候往往难以确定被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姚辉说。 针对这种情况,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在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是明确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这些信息包括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孙军工表示,微博、微信等近几年迅猛发展的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在传播范围、影响力等各个方面均有超出传统媒体之势。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目前关于自媒体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是太突出,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感觉这类案件将来可能会逐渐出现较多。”姚辉表示,认定转载者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要件就是“过错”,这需要法官结合证据、结合客观事实作出裁量和判断。 “比如你是‘大V’,你对转载网络信息的注意义务就要比一般人高。而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过错程度可能就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姚辉说,“如果你是‘大V’,你就应当知道你轻易地一转发,影响力有多大。你的言语、你的一举一动可能影响的受众有多大,你法律义务上有更高的注意力。你就应该谨慎。” “实践中,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从民事责任角度对这些行为作出规制。”孙军工说。 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互联网行业已经进入了内容、社区和商务高度结合的形态,如何认定这个‘知道’,需要更加慎重。”孙军工说,标准过严会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过重,影响合法信息的自由传播。标准过宽则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放纵甚至主动实施侵权行为。 孙军工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可以除外的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等。 此外,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司法解释规定。 孙军工说,如此规定加大了对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进而实现网络环境规范有序。


        食物安全中心同时还公布了一份附件,列明台湾强冠生产的25种猪油及猪油制品的品牌及商品名称,以便有关各方在回收时参照。皇冠登3首页入口
        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记者 罗宇凡)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新华社10日播发了意见的主要内容。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标,就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直接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民主形式。 工商联是具有统战性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参加政党协商。 专题协商座谈会。由中共中央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就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一般每年4至5次。 调研协商座谈会。由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主要就民主党派中央的重点考察调研成果及建议进行协商,邀请有关部门参加,一般每年2次。 民主党派中央以调研报告、建议等形式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意见和建议。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可以个人名义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工作联系机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开展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内事活动,可根据需要、经统一安排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加强同民主党派中央的联系,视情邀请民主党派列席有关工作会议、参加专项调研和检查督导工作。 --协商反馈机制。需要办理的协商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共中央统战部交付有关部门,办理情况一般在3个月内向中共中央办公厅报告,并抄送中共中央统战部,由中共中央统战部反馈民主党派中央。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政党协商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充分发扬民主,广泛集智聚力,确保政党协商规范有序、务实高效、充满活力。  

        皇冠登3首页入口席大大强调,当前,中国同世界的互动越来越紧密,机遇共享、命运与共的关系日益凸显,中国机遇的内涵在不断扩充。



  皇冠登3首页入口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记者 罗沙 陈菲)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什么?请简要介绍一下这份意见的主要内容。 负责人:这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席大大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指针,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记者:与现行的立案审查制相比,立案登记制有什么特点? 负责人: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两者的区别一是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二是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三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负责人: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比如,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按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法院应当及时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立案。 记者:在登记立案程序是否有时间上的硬性要求,来防止案件“久拖不立”? 负责人:老百姓到法院起诉、自诉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法院要一律接受诉状。当场能够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这种要求是明确的,时效性是很强的,要求是很高的。如起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认为起诉、自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无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先行立案。这主要是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对法院立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当事人而言,起诉、自诉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法院如果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当场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这里要明确的是,首先是书面形式告知,防止口头表达不清或者事后是否告知了说不清楚;其次是一次性全面告知,不能反反复复,让当事人来回跑路。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 登记立案后,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转给相关业务庭。对登记立案后移送的案件,相关部门不得随意以起诉材料不齐全、诉讼证据有缺失或者案件难以审理执行等为由,退回立案部门。 从法院自身而言,要大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我们将继续抓好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完善便民服务机制,特别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要改革审判执行机制,完善先行调解机制,探索庭前准备程序。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包括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改革、司法辅助人员制度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大力开展案件分流、促进和解、指导调解、诉调对接和案件速裁工作。探索建立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促进双方和解,强化审前案件管理和程序管控,让更多的案件解决在审前。 同时,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建设功能强大、资源充足的诉调对接平台和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机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在诉讼服务中心为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搭建平台,落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作用。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引导更多纠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负责人:起诉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但同时要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理性表达诉求,诚信维护权益。如果诉权被滥用,不仅没有让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刀刃”上,给更有需要的人以司法救济,而且会损害司法权威。 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扰乱法庭、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聚众围攻、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力度,依法予以制裁,维护正常立案秩序。 负责人:意见专门对加强立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从规定的立案监督方式看,涉及党委纪检监督、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府监察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法院内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社会和公众监督、媒体舆论监督、系统内的制度监督等,可以说是非常严的。 具体来说,一是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包括法院加强自查和上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自觉接收社会监督。通过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将立案活动晒在阳光下,规范立案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记者王晓玲)据新华社全国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行情系统监测,与前一日相比(下同),3月20日,猪肉价格下降;蔬菜、牛羊肉价格以降为主;鸡蛋价格上涨;水果价格稳中有涨;食用油、水产品价格略有波动;成品粮、奶类价格基本稳定。 猪五花肉、猪后臀尖肉价格分别下降0.2%、0.1%;去骨鲜羊肉价格下降0.1%,牛腩肉、带骨鲜羊肉价格降幅均不足0.1%,牛腱肉价格持平;普通鲜鸡蛋价格上涨0.2%,白条鸡价格下降0.1%;香蕉、鸭梨、橙子价格分别上涨0.3%、0.3%、0.2%,富士苹果、芦柑、雪花梨价格均持平;监测的21种蔬菜中,13种价格下降,4种价格上涨,4种价格持平。 监测数据显示,2月份以来全国猪肉价格持续下降,目前降速仍然较快。与1月31日相比,3月20日,猪五花肉、猪后臀尖肉全国日均价分别下降12.2%、10.9%。分地区来看,全国各省区市猪肉价格均下降,其中海南和重庆的猪五花肉、辽宁和重庆的猪后臀尖肉价格降幅居前,在19%—29%之间。皇冠登3首页入口


  中共中央举行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

       
        皇冠登3首页入口“我最喜爱的十大抗战歌曲”全国网络投票活动启动

上一篇:李大大会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拉加德
下一篇:皇冠登3首页入口我国已与99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税收协定

五洲播报
影视资讯
图书资讯